深圳集体谈判条例明年出台

2007年12月27日

   本报讯 (记者 孙天明 通讯员 黄颖)"企业集体合同大多流於形式,企业工会的要价能力和谈判能力需要强化。"由深圳市总工会和市律协共同举办的"集体谈判与企业社会责任论坛"前日结束,来自北京、深圳两地的工会人士、专家学者为集体谈判制度把脉,据了解,深圳市正在对《工会法》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有望规定上级工会可加入企业集体谈判。另外,深圳明年还有望为集体谈判制度专门立法。

   企业工会谈判能力不强

   对於现行的集体谈判制度和集体合同,不少专家和法律界人士表示并不理想,大多数集体合同流於形式,并未给工人带来实际利益。北京大学沈明明教授说,尽管即将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给签订集体合同赋予了一定的强制性,但"企业工会中有能力进行真正集体谈判的并不多,工人明显缺少集体谈判能力和经验,而各类雇主则多年来习惯了工人逆来顺受的集体性格,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接受与工人坐下来通过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

    深圳市总工会法律部负责人也坦言,在集体谈判中,由於企业工会干部大多是企业员工组成,他们和企业存在著天然的利益依附关系,因此在谈判中心有顾虑,导致集体谈判形式化、空心化,无意义的谈判频频出现。

    《工会法》修订草案提交人大一审

    针对集体谈判的瓶颈,专家学者均认为建立企业内部的利益平衡和矛盾化解机制刻不容缓,"这不仅能平衡劳资关系,还能因此淘汰部分缺乏竞争力的企业,进而促进全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市总工会负责人说。

    据了解,深圳市目前正对《工会法》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已经提交前不久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一审,在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上级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进行集体谈判,不仅是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谈判,希望以此增加集体谈判的力度。修订草案还规定,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集体谈判,上级工会可对其进行公开谴责。

   市总工会负责人还透露,《深圳市集体谈判条例》有望在明年正式制定出台,全国先行先试 。

 ■何谓"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指处於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由工会代表其行使团体交涉权,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展开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此举意在最大可能地为劳动者争取利益,深圳市目前已累计在3万多家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涉及劳动者约400万人。

来源: 南方都市报 200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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