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1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称《条例草案》)。据媒体报导,该《条例草案》将建立职工一方要求调整工资的法定机制。《条例草案》提出,当企业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向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时,工会就应组织全体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未建立工会的企业有五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工资协商要求的,可以要求地方总工会予以指导,民主推选协商代表。
就《条例草案》提出的有关职工民主选举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等条款,中国劳工通讯主任韩东方认为:
这个条例一经通过,将对中国工人权利的保障和中国劳动关系的社会转型与和谐发展,产生重大的历史意义。
据媒体报导,早在两年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对《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草案进行了审议,但由於2008年下半年发生的金融危机,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中止了对这一条例的审议工作。今年上半年,在广东省境内出现一系列罢工事件和深圳富士康公司员工连续“跳楼”事件之后,广东省委要求加快制订《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为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按程式将该条例补充列入今年的立法计画。媒体还引述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的说法,这次立法是"根据富士康、南海本田等地出现的问题,相关方面广泛召开了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条例的几个方面作了重大修改。"
对此,中国劳工通讯主任韩东方表示:
很明显,在高劳动强度和低工资的巨大压力下,在广东省的罢工潮,得到了来自政府的积极、正面的回应。 广东省政府这次没有简单地将工人为争取经济利益而采取的罢工行动政治化,而是通过立法手段将一些本来就没有必要发生的罢工行动导向集体协商,表明了政府在对待工人合理经济诉求的态度方面发生了重要的转变。
集体协商制度在中国已有将近20年历史,此次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对现有制度做出了两点重大突破:一是明确了集体协商过程的启动点是“五分之一的工人提出集体协商要求”,这就使得集体协商具有了可操作性;二是规定了在工人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之后,工会必须组织工人民主推选集体协商代表,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人在集体协商中的主体地位,有助於改变目前地方工会普遍存在的“不作为”现状。
对此,韩东方认为:
无论是从劳工权利保障的角度看,还是从提高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角度看,中国都必须建立企业层面的集体谈判制度。尽管建立这个制度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有一个良好的开端是至关重要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审议工作,可以说是以立法的形式按下了建立中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启动键,尤其是确立了工人在这一制度中的主体地位,使这个《条例》的出台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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