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半以前,全國石油行業一共有四十多萬人選擇了賣掉自己的工齡,表面上看好像企業方面並沒有按著職工的手在賣自己工齡的協議上簽字畫押,但通過近兩個月來與大慶工人的談話,我可以感覺到,大慶石油管理局對職工使用的手段,要比按著手更加高明,他們用的是脅迫、欺騙加恐嚇,結果,連蒙帶嚇唬的就真的把八萬四千多職工給糊弄的在買斷協議上簽了字。
有一名職工質問﹐如果說只是少數人後悔,那可以說是他們自己選擇錯了,應該怪他們自己,但是現在是八萬多人,難道八萬多人當初都同時糊塗了嗎﹖當然不是。
就這樣,大慶數萬名賣了自己工齡的職工於3月1號開始在管理局外面聚集,不承認當初簽下的這一紙賣身協議。大慶工人的行動已經開始在全國不同地方陸續出現回響,就我了解的情況,在華北油田,3月4、5號連續兩天,有數千買斷工齡職工圍著石油管理局,要求重新享受醫療待遇,4月22號,蘭州化學工業總公司部份於去年買斷工齡的職工,也把蘭州市西固區福利西路堵了起來,對當初3600元一年的買斷工齡標準提出質疑。
中國工人對於自己遭受的不公平對待,將展開越來越多的爭取行動,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今天我想就中國石油行業買斷工齡職工的爭取行動,提出一些法律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或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定下的合同無效。
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就包括大慶在內的石油行業四十多萬買斷工齡職工,以及其它各地各行業在相同情形下買斷工齡的職工的情況來看,工人在採取街頭行動引起社會關注之後﹐或者是在街頭行動的同時﹐是否應該考慮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利呢﹖比如說,就大慶來說,一部份職工,幾十人,幾百人甚至上千人都可以,就可以集體聘請律師,到法院提起集體訴訟,要求撤銷當初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訂下的買斷工齡協議。
不過要記住,合同法第五十五條也規定了撤銷權在兩種情形下消滅:其中之一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也就是說,如果按時間大概計算的話,到2003年3月,也就是今年3月職工開始上街行動之後的一年內如果不採取法律行動的話,職工們在法律意義上等於放棄了撤銷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工人在遭受到不公平對待時,有權以上街集會遊行示威的方式表達自己的不滿,但是,那不過是表達不滿的手段,而要解決實質問題,還是得通過程序,合同法就是其中一個可用的程序。
不過,有工人可能會反問,政府現在已經抓了不少敢說話的工人,要是提起集體訴訟,那些有名有姓參與的人,不更成了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了嗎﹖這的確是事實,那麼,怎麼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呢﹖今後我們還會討論。
給買斷工齡職工的法律意見
- 創建日期 : 200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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