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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的低人權優勢不會長久維持

1 6月15日,東莞市大朗鎮一家台資企業展明五金製品廠,一位貴州籍工人劉漢黃用刀捅死了兩位捅傷一位高管。緣由是這位工人發生工傷事故致右手手掌殘斷,要求企業賠償17萬元,企業只給9萬。         這種採取暴烈的方式解決糾紛當然不可取,它給三個家庭帶來了巨大的悲劇。問題是,在當下的用工環境、法治環境下,劉漢黃何種做法既可取又有效?劉遭遇工傷好幾個月了,找資方多次協商不成。有人也許會說,你可以找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呀?這種說法基本類同于“何不食肉糜”。對中國公權力機關稍有瞭解的都知道,各地勞動行政部門乃至法院、公安幾乎是資方的家丁,維護資方的利益唯恐不週到-----這實質上是維護他們自己的利益,因爲需要政績,需要財政收入。而對勞工權益被傷害的事情,想方設法推託,各種法有明文的保障條款常常成爲法律白條。而工會在堅強的執政黨領導下,基本上是擺設。勞工自己組建維權組織又不被允許。-------這在一個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寫入憲法的國度,真是莫大的諷刺。在此情形下,劉漢黃打官司,能贏嗎?即使能贏,成本多高?他在殺人之前一天,採取了珠江三角洲弱勢者常用的方式:衆目睽睽下聲言跳樓,引起關注。但這種方法被官方斥之爲“跳樓秀”,以此途徑尋求救濟的可能性越來越小。         那麼,當聲言跳樓的“自殺”方式不奏效時,再往前走一步,那就是與汝皆亡的“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