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9日,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該《通知》提高了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的標準,即“從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
對此,中國勞工通訊主任韓東方認為:“多年來,工傷或者工亡賠償標準過低,不但使受工傷的勞動者和工亡者家屬得不到合理的賠償,更嚴重的是,由於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與市場經濟大環境銜接起來,以至於發生工傷或工亡事故後,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家屬的合理要求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
過去幾年間,由於工傷事故,尤其是煤礦安全事故不斷發生,造成了巨大的人員傷亡,在這些事故中受傷的工人和遇難工人的家屬,面對醫療和生活費用的巨大壓力,對於僱主所謂“依法”給予的低額賠償不再沉默接受,而是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自己的要求。與此同時,全國各地的媒體也對這類事故以及善後賠償中的不公正問題予以更多的關注。在多方面的壓力之下,一些省份先後出臺了工亡個案賠償總額不低於20萬元的標準,有些地方還在考慮事故影響、輿論關注等 方面因素的前提下,進一步提高了賠償標準。但是,這些地方性的標準有三個方面的缺陷:一是標準不規範且不具有強制性,例如,有些地方並沒有相對應的法律法規,完全是特事特辦;二是這類標準受到區域性的制約,全國並無統一的標準;三是這個“20萬”的標準並無準確的計算基礎,也沒有給工亡者的家屬留出談判的空間。而且,幾年來的實踐證明,隨著物價指數不斷上升,幾年前還算說得過去的“20萬”,現在已經遠遠不足以賠償工亡者家屬的實際損失。
按照《通知》的規定,工亡標準將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這種規定首先是有了一個清楚的、較為合理的計算標準 — “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這種動態的計算標準顯然要比定額賠償更合理。韓東方認為“對工亡職工家屬作出更為合理的賠償,體現的是社會的公正和價值。但是,政府應當從更高的層面看待這一問題。這裡最根本的問題是,如何從制度上最大程度地減少甚至避免安全事故。因此,政府應該儘快發起‘安全事故刑事化’論證,也就是說,一旦發生安全事故,除非僱主能夠提出證據,證明事故屬不可抗力所致,否則,僱主應承擔適當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