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委員等3人和廣東工會大廈爭議案

 

所在地:

廣東廣州

劉泳儀是廣東工會大廈(賓館)的工會主席,魏秀華、陳惠韶是工會委員,06年當選,任期到2011年,在職期間他們積極為員工謀取福利。他們的合同在08年到期後,單位沒有簽新合同。09年4月單位提出他們合同過期,要求解除勞動關係。陳、魏沒有再上班。在媒體的關注下,工會大廈讓劉繼續上班,但失去了人事主管的職位。2009年工會大廈提前啟動工會改選,選出新的工會主席。

意義:

運用工會法維護工會工作人員的法定權利。

進展:

2009年8月,當事人劉泳儀與律師唐荊陵和劉正清聯繫,引用工會法中的權利,如工會委員因職務行為被非法解除勞動關係,可請求年收入兩倍的賠償。

2009年12月11日,法院判決劉泳儀案,劉的未簽勞動合同雙倍給付工資的請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認為,不存在大廈未與劉泳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工的情況,“工會工作人員在其任職期間與用人單位無需就勞動合同期限延長的相關事宜再行協商,原合同持續有效,效力時間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顯然不同于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履行完畢的終止。”同時,法院認為工會選舉程式是否合法,不屬於勞動那個爭議案件處理的範圍。劉沒有上訴。

2010年4月9日,法院判決魏秀華、陳惠韶案,認定屬於非法解除勞動關係,魏、陳的大部分請求得到支援。但法院同樣沒有支持未簽勞動合同雙倍給付工資的請求。魏、陳提出上訴。

2010年4月,大廈與劉泳儀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