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要出,礦工的命更要保!出路在哪裡?

2009年11月21日淩晨,國有的黑龍江龍煤集團鶴崗分公司新興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截至11月22日,遇難礦工人數已經達到104人,井下尚有4名礦工,但生存機會很小。中國勞工通訊對這一舉國震驚的礦難表示沉痛的哀悼!一百零八條生命瞬間即逝,一百零八個家庭從此不再完整,在悲痛之餘,我們再一次深思,為經濟的發展,煤是要出,但礦工命更要保!那麼,煤礦生產安全的出路在哪裡?現將中國勞工通訊主任韓東方和駐歐洲代表蔡崇國就煤礦生產安全出路曾經撰寫的文章重新登載,望能為政府找到走出礦難困境的出路貢獻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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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的出路在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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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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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日,山西省政府發佈《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實施意見》,提出要由大型國有煤礦企業兼併重組中小煤礦,目標是到2010年底,淘汰年產量低於300萬噸的煤礦企業,礦井個數控制在1000座以內。這場由政府行政主導的兼併,將關閉所有年產30萬噸以下的小煤礦,兼併者全都是由政府指定的國有煤礦集團,而被兼併的私營煤礦,礦主只能選擇整體出售或折價入股,但絕對不能控股。據媒體報導,截至2009年10月26日,已有九成小煤礦礦主簽署了正式兼併協議,兼併主體進駐率80%,接管率達68%,全部兼併將於11月份完成。

山西省政府不惜以行政手段強行實施煤礦企業兼併整合,按省政府官員的說法,一是為了改善安全生產狀況,二是減少煤礦資源開採過程中的浪費,再有就是,徹底斷絕各級黨政官員從私營煤礦非法攫取不義之財的機會,重建幾乎喪失殆盡的政府公信力和合法性。

我不懷疑山西省政府改善煤礦行業安全生產的誠意和決心,但是,將改善煤礦安全生產的希望完全寄託在煤礦國有,我決不讚成。

早在2005年,中國勞工通訊就已經發佈了研究報告,指出官商勾結是導致煤礦事故日益失控的根本原因之一,而另一個更加重要的原因則是,無論在國有還是私營煤礦,礦工對於安全生產、工資待遇、勞動時間等與自身利益甚至生命安全息息相關的事項,完全沒有發言權,以至無論是國有還是私營煤礦的僱主,完全將煤礦工人視為能「呼吸的採煤工具」。不錯,這次政府採取行政手段強行關閉兼併小煤礦,應該能夠起到抑制山西官場腐敗的作用,但至今,山西省政府對於消除長期以來導致煤礦事故失控的另外一個根本原因,即,煤礦工人對自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的保障沒有發言權的問題,連提都沒提過。因此,就山西省政府這次大張旗鼓地推行煤礦行業兼併整合,對改善安全能夠生產多大的實際效果,我有如下疑問。

第一,是否煤礦收歸國有了,礦工的職業安全就有保障了呢?國有煤礦作為自負盈虧的企業,其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動機與私營煤礦並無分別,事實上,為了超產,為了利潤,國有煤礦管理者們置礦工生命於不顧的惡劣程度,也與私營煤礦老闆不相伯仲。資料顯示,進入本世紀以來,單次死亡人數過百的事故,大部分都發生在國有煤礦。例如,2004年10月20日的河南鄭州煤業集團大平煤礦瓦斯爆炸(死亡148人),11月28日的陝西銅川礦務局陳家山煤礦瓦斯爆炸(死亡166人),2005年2月14日的遼寧礦業集團公司孫家灣煤礦瓦斯爆炸(死亡214人),2005年11月27日黑龍江龍煤集團七台河分公司東風煤礦煤塵爆炸(死亡171人)等。這些煤礦都擁有成套的先進採煤機械設備、先進的瓦斯預警裝置,以及寫在紙上的完善的規章制度。但這些本來可以抑制事故的條件並沒有產生預期的效果。國有煤礦的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也令各級當權者顔面掃地。2009年2月20日,山西省省長王君在全省安全生產大會上發誓:「寧聽駡聲,不聽哭聲」,可就在短短兩天後的2月22日,國有的山西焦煤集團屯蘭煤礦就發生了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114人受傷(其中重傷5人)。面對國有大型煤礦如此惡劣的安全生產紀錄,那種兼併整合煤炭資源可以保障礦工生命的說法又怎麼能夠讓人們相信呢?

第二、是否煤礦國有了,礦工們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就一定有保障了呢?為了追求經濟效益,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末,大部分國有煤礦已經把井下作業面,甚至整個礦井承包給了個人,也就是說,這些年來,我國國有煤礦實際上一直是在「國有為體,私營為用」的管理模式下運作的。在這種模式下,許多國有煤礦與井下作業的礦工並無勞動關係,煤礦的管理者只與礦井或井下作業面的承包人簽有產量承包合同,至於說承包人支付給礦工的工資、礦工們的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勞動條件和社會保險待遇等,國有煤礦的管理者們是不管不問的。這種承包制度造成的後果就是,承包人才是礦工的僱主,他們掌握著礦工的工作崗位、工資水平甚至礦工的生命。這種不合理的用工模式表明,目前在我國煤礦井下作業的工人與國有煤礦並無直接的勞動關係,既然如此,礦工們工資和福利待遇的改善又怎能寄託在煤礦兼併整合收歸國有呢?

第三,是否煤礦國有了,在安全事故中受傷的礦工和罹難者家屬,就一定能夠獲得合理的賠償嗎?多年來,一旦出了事故,私營礦主或僱用打手威脅受傷礦工和遇難礦工家屬,或用金錢利誘設法「私了」,受傷的礦工和遇難礦工家屬們很難得到合理的賠償。相比之下,國有煤礦一旦出事故,則不用僱用黑社會,而是直接由政府出面,以維護「穩定」的名義,出動警察,對受傷礦工和罹難者家屬施以監控,並且同樣是以脅迫手段逼迫他們接受由煤礦單方面開出的賠償條件。國有煤礦企業這種做法的惡劣程度,比私營煤礦老闆有過之而無不及,兩者的分別僅在於,一個是由個人出面,僱用的是黑社會的打手;一個是由政府出面,動用的是國家機器,對受傷礦工和罹難者家屬來說,結果都是得不到合理賠償。面對國有煤礦企業在事故善後中的諸多劣蹟,如果還有誰相信,只要進入國有煤礦,礦工的生死便能夠得到保障的話,不是天真幼稚,便是愚蠢無知。

當然,我希望,山西省政府將全省煤礦兼共整合收歸國有,能夠為改善煤礦安全生產創造一個有利條件,從煤礦安全治理的角度看,至少這種整合要比分散治理一個個小煤礦方便得多。但是,在煤礦收歸國有這一有利條件的基礎上,還需要做出進一步的制度建設,才能真正達到改善煤礦安全生產的目標。為此,我有如下兩個建議:

一是,無論是在國有煤礦還是在私有煤礦,政府應該通過立法,或者通過修改現行《工會法》,以強制性的行政手段在煤礦建立礦工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全部由礦工擔任,並由礦工選舉產生,委員會在煤礦工會領導下工作,並受到《工會法》的保護。委員會應與煤礦管理方共同制定安全制度,確定安全設備的購買和安裝標準,並定期檢查井下、井上安全設施的運轉情況。委員會應定期開會,評估本礦總體安全情況,列出安全隱患,並向煤礦管理方提出改善的要求。委員會還應與煤礦管理方建立定期安全生產會議制度,定期就本委員會的安全評估與管理方溝通,如需改善,立即提出,並協商擬出改善方案,對方案的實施進行監督。

二是修改《工會法》、《勞動合同法》並立法確立集體談判制度。無論是國有煤礦還是私營煤礦,都應依據《工會法》、《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在工會的主持領導下,由工人選舉產生集體談判代表,這些代表應來自井上、井下各類工種,要負責就本礦各類工種的工資水平、加班費標準,社會保險待遇、勞動時間,勞動條件等事項,代表工人與礦方舉行定期的集體談判,達成並簽署集體合同。集體談判可以每一到三年舉行一次,如在兩屆談判期間發生情況變化,導致原集體合同所涉及的內容需要修改,則僱主或工會均可提出要求舉行臨時集體談判,修改集體合同條款。

我想重申,有瞭解決問題的條件並不意味著已經解決了問題。只有在將小煤礦兼併整合收歸國有後,進一步針對目前國有和私有煤礦存在的嚴重安全生產問題,建立一套解決問題的有效制度,才能使兼併整合達到預期的改善安全生產的目的。而建立煤礦工人安全生產委員會,以及建立煤礦企業的集體談判制度,不但是短期內解決煤礦安全問題的最佳(也許是唯一的)方案,更能長遠保障工人的權利,並使國家能夠得到穩定的可持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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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改變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體制

蔡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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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煤礦如此這般地持續爆炸,是我們的恥辱。沒有什麼比這件事更生動地體現了中國的一些要人得過且過的短視和人與人、階層與階層之間關係的冷漠。人們的心靈 被這轟隆隆煤礦爆炸錘煉得更加堅硬和無情,政治的信譽也被炸成碎片。也就是說,煤礦礦難的犧牲者決不只是礦工和他們的家屬,而且是整個的社會。今天,指出 這 種利害關係十分重要,因為,在一個倫理原則被普遍蔑視的社會,哀傷的感嘆和道德呼喚即使不被嘲笑,也很難具體化為有實際作用的政治行為。

不能說政府及其領導人對煤礦安全問題不重視。我們手頭上沒有最新的數據,據時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副局長王顯政在2004年11月召開的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座談會上透露,從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到2004年11月的兩年裡,胡溫等中央領導對煤礦安全的「重要批示」多達90多件、120多條!可見其焦慮之盛。

現在不是重視與否的問題,而是整治煤礦安全生產的思路和具體的辦法。前不久,山西省開始了煤礦的國有化「運動」,以為這可以從根本上解決煤礦安全生產問題。但是,今天發生事故的正是年產千萬噸的大型國有煤礦,它證明我們早已指出的,將「國有化」當作整治煤礦安全的根本只是個幻想的預言。除 了「國有化」之外,中國政府採取的整治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並在煤炭資源豐富的省、縣成立安全生產監督局;嚴懲有關的礦主和企業、政 府的有關負責人,關閉安全生產不合格的礦井,大幅度增加事故賠償金,加大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等。我們且看看這些措施的效果如何:曾被認為是「全國最忙碌的官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前 局長李毅中於去年4月離職,標誌這個監督總局已近乎形同虛設。實際上,這個局在地方的官員的腐敗,已廣為人知。據中青報2006年報導,山東沂州安全生產管理局用部分私人煤礦的「捐款」給自己建了個闊氣的大廈。這個局的十名工作人員配有九輛公車,36套超大面積的住房,其人均辦公面積200平方米。報導還 說,沂州得例子」絕不是個別的。「 而且,這個局的安監員受賄,在私人煤礦參股,甚至自己當老闆,也不是什麼新鮮事。據名記者王克勤2007年的一篇報導,2006年太原市安監局的腐導致5 名局長落馬。這一年,山西有7位安監局長因貪污深陷牢獄。

嚴厲懲治礦主和有關部門官員的所謂「問責制」的效果則在遞減。對官員的懲治經常變成職務調動的特殊方式;同時,它在官員之間,官員和 礦主之間打造了「一損俱損」的利益聯繫,驅使他們為隱瞞煤礦事故而串通一氣。在煤礦集中的省市和地區,人們普遍地將中央政府的「嚴格檢查,加強責任制」的 要求當作轉瞬即逝的一陣風。在風頭上,事故會減少,風頭過後, 一切又照常。這就是中國的煤礦事故的高潮呈週期性的原因。通常是幾個月的平靜醞釀更可怕的事故。賠償金增加的威懾作用也有明顯的限制,而且它已經產生了通 過製造事故殺人,騙取賠償金的誘惑。大面積、長時間地關閉事故發生地區的礦井,又往往會使煤炭價格因部分煤礦停產而飈升,而高價高利潤會驅使人們鋌而走 險。

出路在哪裡?

立即對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的方法、體製作根本的改變。放棄目前這種早已被事實證明是完全無效的「自上而下」,「由外向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新體制,形成一個「自下而上」,「由內向外」的安全生產管理監督網。建 立這樣一種效果持久的安全生產監督體制,其基礎和主體必須是礦工,而不是外在的、外來的、成員少且腐敗,經常無視礦工的存在的「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這 裡首要的是認識、正視新的社會現實:80年代前的傳統礦工隊伍待遇高,工作穩定故經驗豐富,有「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的意識形態、集中的職工宿舍、黨團工 會組織及其活動所形成的團結和凝聚力。這只隊伍已經今天已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礦工主體是農民工,過去組織他們的是黨團、工會幹部,今天則是包工頭。今天 的礦工待遇和社會地位低下,缺乏基本的培訓,流動性大。因此,首要的是提高礦工待遇,重建一支穩定的礦工隊伍。在此基礎上,立即讓工人已各種形式組織起來,參與對國營大、中型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使組織起來的礦工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上級工會,與媒體有制度化和法令保障的聯繫。

當然,這樣的一個以礦工有組織的參入為基礎的管理監督網,不會是萬能的。它不能,也不應該取代政府目前已經採取的那些整治措施,如開礦必須「三證」齊全,關 閉安全生產不合格的礦井,加大對煤礦安全生產設備的投入,懲治與事故有關的官員和礦主的責任制,加強對礦工和煤礦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等。這些措施也只有 在這個自下而上的監督管理的網路存在的基礎上,成為這個網路的一部分,才可能有效果。

這裡的一個重要的問題是,不應該將工人參入煤礦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的問題政治化。實際上,在中國,特別是在煤炭行業,有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工人 在煤礦的安全管理和監督中完全沒有發言權,他們沒有任何權利地被人宰割,是煤礦事故累禁不止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前幾年,在河北、山西、河南的一些礦山就 安全生產問題組織了「誰是煤礦安全生產的主體」的大型討論會,參加者主要是工人。據報導,這些討論會的一致的結論是,工人是安全生產的主體。這些討論會的 組織和其結論表明,不但是工人,而且地方政府的官員,甚至煤礦的領導,都認識到工人在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中的重要。只是,他們都知道,「讓工人組織起 來」是一個「要中央表態」的敏感問題,所以,話從心裡到了嘴邊,最後又不得不嚥了回去。

讓工人參入安全生產的管理監督,在中國的經濟結構和社會關係已經發生了根本的變化的今天,本質上是一個改善煤礦安全生產的、國際上通行的最重要的技 術問題。它和政治無關。真因為如此,越來越多對政治完全沒有瞭解和興趣的普通人才看到了這一點。導致166人死亡的「11•28」陝西銅川陳家山煤礦爆炸 以前,工人知道礦井下火災沒有完全撲滅而不願下井,但,是礦山的領導以解僱相威脅逼迫工人下井。11月20日,導致70人遇難的河北省邢臺市沙河市鐵礦的 火災事故也與此相似,井下的火災發生時,礦主不報警,卻逼迫毫無消防經驗的工人去滅火,十個已經在地面上的工人就這樣被重新推入火坑喪失了生命。而更多的 情況是則與2002年6月20日,黑龍江雞西煤礦大爆炸,死亡115人的悲劇相似。在這次瓦斯爆炸之前,井下的工人瓦斯監測員向煤礦領導多次發出瓦斯濃度 超標的警報,但這些領導就是不理!

這是兒童都能理解的道理:如果工人有集體力量,如果瓦斯監測員向井下有組織的工人同伴發出警報,工人們就會撤離礦井,大量的悲劇就會避免;如果有組織的工人 有法定的權利在面臨危險時拒絕下井,而且他們不會因為這種拒絕而被解僱,他們就不會如此地殘遭屠殺。這種緊急的、生死悠關的問題,工人不組織 起來,單個的人能抗拒得了嗎?即使政府如上帝般仁慈,它遠在天邊,管的了嗎?此時此刻,工人們是要麼下井送死要麼被解僱,他還能像溫總理說的那樣,給政府領導寫信打電話嗎?

礦難如此頻繁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煤礦工人的素質問題。他們中的多數缺乏安全生產的經驗,沒有經過充分的,甚至完全沒有經過安全生產培訓。為什麼?因為礦下工 作風險高、勞動強度大、待遇低、沒有基本的社會保險等,所以工人流動性強。也就是說,工人的基本權益得不到保障在這裡導致著另一個惡性循環:工人流動性 強、缺乏經驗和安全生產知識導致煤礦事故頻繁,頻繁的事故更加據了工人的流動性,使安全生產培訓更困難。這是工人必須要有真正的工會組織的另一個重 要原因。因為,只有工人有集體力量,他們才能提高自己的地位,才能保障自己的基本權益,煤礦工人隊伍才能有基本的穩定,工人的安全生產培訓才能有效地進行。

十個以上的工人在一起,其中總是有那麼幾個愛讀報刊聽廣播,愛思考議論問題的「機靈鬼」,也總是有一、兩個深沉穩重、能為弟兄們作主、愛打抱不平的「老大 哥」。如果工人有了經過選舉其領導的組織和參入安全生產監督的權利,在井下,這「機靈鬼」和「老大哥」多半會被工人們指定負責安全監督工作。「機靈鬼」的 聰明才智有了發揮和展示的正經場合,他就會自己去學習研究那些安全生產的知識,並會在井下,在澡堂裡,在餐桌上和熄燈前的大臥房裡,口乾舌燥地給其他工人 講解;「老大哥」也就能在井下名正言順地幫助那憨頭憨腦、容易出錯的老實人,看管住那毛手毛腳、什麼都不在乎、容易闖禍的冒失鬼。也就是說,由於生死相 關,組織起來了的工人就可以在井上井下進行安全生產的自我培訓和自我監督。這是現場的培訓和無處不在,無時不有的監督,它自然會大大減少諸如礦井下吸菸、 違章拆卸礦燈、瓦斯超標時電焊等事故苗頭。而且,井下的工人還能因此盯住那些責任重大,但卻經常因疲憊和不認真而怠忽職守的瓦斯監測員。不難理解,有一個 這樣穩定的、能自我培訓和監督、並為礦山老闆不得不尊重的礦工隊伍,會減少多少事故!而這些,是再完備的安全設備也不能取代的。

我們已經說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工作的無效。且不談腐敗,這個政府機構人員少,在山西、陝西、河北、河南等煤炭生產的大省裡,有不少擁有幾百上千的大 小煤礦煤窯的縣,這些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通常只有數名官員,其中還有不少是兼職的。他們中還有不少人是領導幹部的親戚朋友,在這裡是為了捧著一個公務 員的鐵飯碗,完全沒有專業知識。當然,這裡也有認真負責的人,但,他們,包括這個所謂的安全監督管理局本身,卻屬於一個卻什麼權力也沒有的空架子。他們在 整個的企業的決策過程和經營管理之外,沒有任何的人事權和財權,更不是象公安局、工商管理局和稅務局那樣,他們完全沒有司法權。在這種情況下,對礦山的安 全生產,他們能「管理」什麼,能「監督」什麼呢?對煤礦領導和礦主,他們沒有基本的權威和威懾力,誰的級別都比他們高,後臺都比他們硬,都可以蔑視他們、 煩他們。出了事,就像10月20日,河南大平煤礦瓦斯爆炸,148人死亡的事故發生以後,三名安全生產監督局的成員被處分一樣,他們還會是政府官員的替罪羊。

在很多礦難發生之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監管員已經對有關煤礦發出了警告或停產整頓的命令,甚至給礦井貼上了封條鎖上了鐵鍊,但,那些礦主和礦山領導完全 將這些警告和命名當耳邊風,他們甚至撕下了封條砸開了鎖繼續生產。如果這些監管員能以組織起來了的工人作自己的後盾,如果他不只是向煤礦老闆,而且也同時 向組織起來了的礦工們發出可能發生事故的警告,工人能根據他的警告而拒絕下井或能迅速地撤出礦井,他的作用就會大得多。他具有這樣合法的對工人的號召力, 老闆也將不得不尊重他。

工人參入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的關鍵有兩條。一個是政府要有明確的法令,這個法令不僅應該具體地規定工人安全監督的組織形式和職能範圍,而且要規 定,當煤礦的安全生產不能保障時,工人有權利拒絕下井,任何一位工人不能因為這種拒絕而被解僱;另一個是工人安全監督的組織的領導必須真正是由工人選舉產生的。如果有這兩條,這個組織使用什麼名稱就不重要了。基於中國目前的現實,它可以是中華全國總工會在煤礦的基層組織,並和全總的縣、市、省級工會建立密 切的聯繫。堅持真正的民主選舉在這裡之所以重要,不是因為抽象的民主原則,而是關係到工人的認可,最基層的安全監督組織的權威和效率這些具體的問題。而 且,能保證這個組織因週期性的選舉而使礦工們能監督其負責人,並在竟選的辯論過程中討論和普及安全知識,保持工人組織持續性的活力。這樣,煤礦安全生產的 管理和監督就不會再是什麼「貫徹緊急通知」的「颳風」,而會有來自礦井內部的、持續的動力,選舉過程也就是安全生產的教育的過程。

在這裡,我們不難理解,允許煤礦工人成立自己的組織並參入煤礦的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前幾年鼓吹的兩件事相吻合:一個是推動基層工會的民 主選舉,另一個是在農民工集中的企業中建立工會。因此,它不但不是什麼威脅,而且會為這個工會的真正改革提供一個契機,也會為全總根本地 改變自己的形象,提供一次重要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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