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維權之路


我的維權之路


二00九年一月七日這一天,對於我來說是一個刻骨銘心的日子,從此開始了,我的維權之路和學習法律之路。這一天,我正式向益陽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了:勞動仲裁申請書,現將其主要內容公佈如下。

申請人; 趙建龍 聯繫電話:13055095397

被申請人;湖南益陽高級技工學校 聯繫電話:07372266720

        一、 申請仲裁的事項

1、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勞動報酬須公平、合理的確定。

2、 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人民幣伍萬玖千玖百捌拾元。

        二、 申請仲裁的事實

        申請人趙建龍從二00五年九月至今{二00九年上學期被剝奪勞動權利}在被申請人處任教,被申請人不與其簽定勞動合同,與此同時確與部分外聘教師簽定了勞動合同,使得兩者之間的勞動報酬不平等、不合理。特別是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後,申請人於二00八年三月,提出要與其簽定勞動合同,被申請人仍不與申請人簽定勞動合同,而是將申請人與其已建立的勞動關係定性為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進而要申請人與其簽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協議書,遭到我斷然拒絕。

        三、 申請仲裁的理由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本法執行。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倆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定書面勞動合同。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遲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 關於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的確定,必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第七天、即1月14日收到受理通知書和開庭通知書。開庭通知書上這樣寫到:「開庭時間春後另行通知」,果然2月5日下午2時許接到仲裁員葉志斌的電話通知,本案定於明天上午9時開庭審理、不許帶人旁聽。2月6日我帶了一位好友出現在仲裁庭,仲裁員葉志斌馬上提出抗議「昨天不是說了不許帶人旁聽嗎」於是我對他說「允不允許隨你們好不」 仲裁員葉志斌在請示領導後,得到的回覆是可以旁聽,於是好友旁聽了整個庭審過程。這次小小地維權勝利預示著以後,我的維權之路將充滿坎坷。

        庭審中,當我講道教師的工作時間由教師備課時間、上課時間、課後輔導時間這三個部分組成時。被仲裁員葉志斌一句話給堵了回來「請拿出法律依據」真教我目瞪口呆,這就好比1+1=2請拿出法律依據,後來的庭審是怎樣審理的大家可以想像。

        2月18日收到《仲裁裁決書》,現將其主要內容公佈如下

        一、本案認定如下事實;1,申請人趙建龍於2005年9月至2008年下學期應聘到被申請人處任教,當時雙方口約定了勞動報酬為每課時16元,其間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每學期每週的上課時間分別為8課時、8課時、8課時、24課時、20課時、16課時、12課時。2006年下學期,申請人同時還在益陽職業技術學院授課162課時。

        二、本會認為;以上事實均符合《勞動合同法》中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規定的特徵與要求,雙方構成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本會裁決;駁回申請人趙建龍的所有仲裁請求。

        這是勞動仲裁委員會給我上的第一課,「什麼叫斷章取義」暫且不說它憑什麼依照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先來看看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而被申請人每學期只支付2次勞動報酬,既平均2個月支付1次勞動報酬的事實他不管,他也不須知道。只要符合前項之規定,就可以依此作出勞動仲裁。

        對於這樣的仲裁結果儘管我不能接受,但我還是能夠理解,因為它畢竟不是國家司法機關,不是法院。

        2月27日向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同時還提交證據1益陽高級技工學校與某外聘教師簽定的《勞動合同書》複印件一份,證據2《勞動仲裁裁決書》複印件一份,證據3本人2008年下學期備課本一本。

        3月12日接到代理審判員孫小玲電話通知,於是趕到法院拿傳票,孫小玲詢問了一些其本情況後,提出要我同她乘的士將被告的傳票送到被告處,儘管我馬上回答『行』但心裡在嘀咕,原告可以電話通知,被告為什麼就不能呢?等了一會兒,另一位同事{或者是朋友}說「明天我正好到那邊有點事,順便給帶過行嗎?」,「那好啊,不過的士費還是原告你破費吧」「行、行、行」於是我就拿了20元錢給他,走出法院的大門時我總感到不爽,總好像失去了更多的東西,哦,尊嚴、尊嚴、法律之尊嚴。這區區20元的確不蒜什麼,可能他們還在駡我「小氣鬼」,可它表達的涵義叫我不敢想像。

        4月2日開庭審理,被告未到庭,只有被告代理人李科到庭,當審判員問原、被告雙方對到庭人員有無異議時,我回答:無異議。{被告的這種行為是否違反有關規定,在此特向法律界人士請教},接下來審判員拿出證據1《勞動合同書》要被告代理人認證時,被告代理人對這份證據的真實性未予回答,而是說此證據與本案無關,且不是原件。因為被告不在,證據1的認證就不了了之。在證據1《勞動合同書》上有這樣一條:「上足基本課時8節課時,可享受基本工資。超課時按有關規定計算,教學質量考核一等獎可享受全部福利[除5大保險外]」。這充分說明被告處教師一週的工作時間是以8節課為標準,這就好比有的工廠是採用8小時工作制,有的採用計件制,只不過是標準不同而已。

        接下來為了說明教師與學教之間的勞動關係不能定性為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向被告代理人提了這樣一個問題;在課後學生來請教老師,作為非全日制用工的外聘教師可不可這樣回答學生,「對不起,不知道,老師已經下班了」可是被告代理人和代理審判員對此一笑了之。到現在我也不明白在法庭上這樣提問行不行。{在此再一次向法律界人士請教}

        4月25日收到判決書,現將判決書部分內容公佈如下;

        經原、被告質證,本院認證如下:

        對原告所舉證據1,《勞動合同書》因不具備證據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採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建龍的訴訟請求。

        這一次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真給我上了一課,什麼叫隔行如隔山。的確我對法院的審判程序和原告要做那些準備工作一無所知,由於我的無知造成法院對證據1不予採信的結果,我無話可說,並在此還要感謝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對我的教導。但我更要感謝黨中央,國務院。如果沒有黨中央、國務院對弱勢群體關懷,那麼這次的學費就不是區區10元,至少是上百,甚至於上千元,更沒有這個能力從一審法院打到三審法院。話又說回來,即使沒有證據1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我仍無法接受。

        4月30日向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訴狀》,還提交了《收集、調取證據申請書》

        6月15日收到判決書,現將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公佈如下: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趙建龍在益陽高級技工學校任教期間,報酬按每課時15元或16元的標準計算、平均每日工作時間未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未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符合該條規定,且趙建龍目前仍未與廠裡解除勞動關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僅有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才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其他用工形式不容許勞動者同時與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趙建龍與益陽高級技工學校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屬於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係,其要求與益陽高級技工學校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雖然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但趙建龍對該種報酬領取方式始終並未提出異議,且趙建龍授課的報酬已按約定全部領取完畢,故應視為其對該種報酬支付方式的認可。上訴人認為一審未將教師備課和課後輔導的時間計入工作時間,將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判定為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係錯誤的上訴請求,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從這份判決書裡我們不難看出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的理由有三點。

1:上訴人趙建龍每週的上課時間累計未超過二十四小時。

2:上訴人趙建龍現在是下崗職工,未與原單位斷絕勞動關係。

3:上訴人趙建龍始終未對勞動報酬的領取方式提出異議

        真教我無法想信這樣的判決理由是出自一個堂堂正正國家司法機關{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面就這三點理由我一一給予駁斥,由大家來評論誰是誰非。理由如下;

1:教師的工作時間由教師備課時間、上課時間、課後輔導時間三個部分組成,這是毫無疑問,這也是一個基本常識,確因無法律依據,變成了教師的工作時間就是教師的上課時間。在此特向益陽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教,你們能否拿出1+1=2的法律依據嗎?

表面看來有道理,哦原來是我每週上課的數量太少了,儘管正式教師每週的基本課時為8節課,誰叫我是外聘教師呢,沒辦法只要能夠簽定勞動合同,既是再苦再累也要多上點課。問題是在一般情況下學校每週最多只有30節課,我既是不休息上滿這30節課,每週的上課時間累計也只有22、5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仍未超過二十四小時,這就等於說《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了,教師這個職業屬於非全日制用工。一個從事教育事業的教師,一個在教會學生專業知識的同時,還時刻教導學生要遵紀守法的老師,確受不到法律應有的保護,這就是我們的法律嗎?

2:上訴人趙建龍現在是下崗職工,這是事實。在此我先做個簡單的自我介紹。一九八二年到益陽市紅旗化工廠工作,九七年下崗,至今未拿過一分錢下崗費,並且還有貳千元集資款未退還,二00二年因病住院治療,一萬多元醫療費至今未給報銷一分錢。在二00八年還交了壹千五百元醫療保險費,特別在今年又被通知要交納五百元醫療保險費和五百元手續費。什麼是手續費,給大家說明一下,益陽市紅旗化工廠大部分的工人都能享受特殊工種的優惠待遇,及男的55歲退休、女的45歲退休。可是凡是有技術職稱的工作人員,既是在特殊工種工作8年以上,也不能享受特殊工種的優惠待遇,就像我一樣,既是在特殊工種工作十多年也不能享受特殊工種的優惠待遇,要想得到此優惠待遇必須交納五百元手續費。由於被剝奪了勞動權力,無經濟來源,才迫不得已沒有交納。

儘管如此,我仍然與許多下崗工人一樣,不計個人利益得失。擁護黨的領導,堅持改革開放。黨中央、國務院對下崗工人的這種無私奉獻,給予了充分地肯定和加倍地關懷,為此針對下崗職工頒布了許多的優惠政策和法律保護條例。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但不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精神,給予下崗工人法律援助。而是反其道而行之,利用黨和人民給予的權力用來剝奪下崗工人平等就業的權利。為此我強烈呼喊有關政府部門立即責令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向所有下崗工人登報導歉。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僅有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才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其他用工形式不容許勞動者同時與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不禁要問;這是「勞動法」的第幾條?「勞動法」有沒有這樣的規定?這是不是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律,「誰下崗,誰的錯,勞動權力被剝奪」?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這是不是對下崗工人的犯罪?

3;上訴人趙建龍始終未對勞動報酬的領取方式提出異議,這也是事實。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由於上訴人在當時未提出異議,就變成了合法的行為,這還是法制社會的法律嗎?這就好比一個強盜搶了被害人的錢,被害人當時不提出抗議。那麼這個強盜的行為是合法的,以後再提出抗議已無任何意義,改變不了其合法的性質,問題是被害人在當時如果提出抗議,後果有兩種、一種是正義得到伸張,被害人的利益得到保護,強盜受到懲罰。另一種是正義得不到伸張,強盜不但不受到懲罰,被害人確因此受到更大的傷害。申訴人不就是這樣嗎,不但沒有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在二00九年上學期被剝奪了勞動權利。更可怕的是以後我們會不會看到這樣的判決,「雖然某某的殺人行為,違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幾條,但由於被殺者對於其殺人行為未提出異議,故被殺者認可其殺人行為,所以某某的殺人行為是合法的。

這樣的判決理由還是依法判決嗎?這是不是在姑息縱容違法行為?是不是違法行為的保護傘?是不是對人民的犯罪?

我以上所說是否有理,歡迎廣大網友給予駁斥,更歡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給予駁斥。

維權之路走到現在,我很迷惘。難道這就是我們所信賴之司法?難道這就是法制社會的司法?這麼一起簡單明瞭的勞動糾紛,確要從勞動仲裁打到三審法院,甚至於……這個事實本身,它說明了什麼?,是不是說明了,我們有些司法機關,不但沒有貫徹執行胡錦濤總書記「依法制國」的精神,跟不上改革開放的步伐,而是在倒退、墮落、腐敗。長此下去,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會得不到保障,黨會失去人民的信任,黨將不黨、國將不國。

為了個人的利益,為了黨和人民的利益,更為了法律的尊嚴。我必需抗爭,抗爭不是無鬧,也不容許無鬧,必需有理有據,依法進行抗爭。

下面,就將我即將進行的抗爭步驟公佈如下:

第一步;在網上公開發表此篇文章。

第二步;求證;

1、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求證,教師的工作時間是不是由教師的備課時間、上課時間、課後輔導時間這三個部分組成。

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求證,勞動法有沒有這樣的規定:「僅有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才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其他用工形式不容許勞動者同時與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趙建龍在此請求上述政府部門給予援助,在國慶節前以書面形式明確地給予回答。只有你們的回答,我才能有理有據,或者無理無據。

[地址;益陽市資陽區三益街41號]

第三步:如果在國慶節前不能求得證據,那麼我將上北京求證,同時將此篇文章印刷成冊,發放給廣大的人民群眾。不管是否求得證據,都將進行第四步。

第四步:暫定於11月1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民事申訴。

第五步:不管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如何判決地,我都將在2010年5月1日前公開發表「我的維權之路」下篇。

我將要進行地維權行動是否恰當,有沒有違反法律,特請廣大的網友、社會各界人士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指正,好讓我及時地修正維權行動,以免我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

最後真心地希望《我的維權之路》下篇,是我滿意的下篇,也是大家滿意的下篇,是振奮人心的下篇。而不是悲慘淒涼的下篇。甚至因為出現意外事故,而沒有了下篇。如果今天我開始走向了悲慘淒涼,那麼明天可能是他的悲慘淒涼,後天可能是你的悲慘淒涼。

趙建龍於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1


來源    :    2009年7月26日    搜狐博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