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罷工權的國度合法罷工——對勝華公司(Wintek Group)案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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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敢    2009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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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勝華(Wintek Group)的這個案子,我覺得以19名工人被非法開除的理由來進行對公司的訴訟,是一個最適當的選擇。這個訴訟,甚至應該優先於組織在廠的工人集體索要加班費的訴訟。下面,我將具體分析。

        其實在內地,像勝華公司這樣,強迫工人加班而又不足額付給勞動報酬,是一個普遍現象。所以,我並不希望勝華公司被形容成一個特別黑心極端無良的血汗工廠。因爲,如果是這樣,我們的訴訟行爲似乎成了僅僅針對極個別的違法現象,無法引發政府的重視。但這並不是個別現象,這樣的公司有很多。勝華公司之所以成爲焦點,出現在維權機構的視綫內,或許只是一個巧合,或許只是因爲它的訂貨商都是國際性知名企業,或許只是因爲SACOM在民間調查時發現了它。

        我們希望改變的,正是目前普遍惡劣的勞資狀況。曝光勝華公司的違法行爲,讓其他企業以此爲鑒,當然是一個很好的策略。但是追求最大經濟利益是企業的天性,如果違法成本很小,行政上的監督又不力,下一次,企業也許還會繼續危害工人的利益。

        我們呼喚企業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呼喚勞動部門及時的介入和糾正,在目前看來,這些願望還有待慢慢地實現。但是,有沒有想過,即使政府行政不作爲,即使企業寧願冒險違法,如果勞資雙方的能夠合理博弈,勞動爭議出現後便也能自行妥善解決呢?對於勞工來說,他們最好的博弈的武器就是罷工。

        目前的法律制度沒有確認罷工權。但沒有關係,對公民權利來說,法無明文禁止即允許。即使“罷工權”三個字沒有出現法律裏,只要罷工行爲不受幹擾,這就是對罷工行爲是否合法的肯定。勝華公司工人的罷工,如果是無暴力的和平的,以行政法或者刑法無法追究他們的過錯。民法上來講,他們的罷工行爲也是站點住腳的,是因爲廠方未支付工資且強迫加班,工人於是也可以停止履行他們的勞動合同,這是正當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依照合同法66條),或者不安抗辯權。(合同法68條)。

        讓我們回顧勝華公司的罷工事件的過程。我們發現轉折點正是在19個工人被辭退後。工潮馬上平息了,其他工人怕失去工作。但是,如果當時罷工能夠持續下去,企業爲了維持經營,正常的選擇就是同和工人對話,因爲停工對企業的損失是巨大的,而對話過程中,雙方可能會各自陳述利害關係:企業可能會陳述它的難處,比如訂單太多不得不採取不定時工時計算;工人也可以提出他們的要求。然後雙方可以作出退讓。對話的意義是積極的,在剛剛勝利的朱培芳案中,正是雙方理性對話,勞資糾紛在沒有律師介入的情況下,得到了妥善解決。而這個對話的機會,在沒有工會沒有集體談判機制沒有高層權力的指示的前提下,是可以通過罷工爭取來的。

        提起工人集體訴訟挑戰薪酬制度,固然重要。但不能保證下一次,工廠仍然違法操作。但如果我們能夠通過司法判例得到確認,在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和平的罷工是不受懲罰的,解除勞動關係是非法的,是可以恢復的,這將變相的肯定了罷工權。下一次,工人們可以無所畏懼的罷工,從而達到對話的目的。

        公司可能以工人嚴重違反公司的內部規章制度而開除,在法庭上,則可挑戰該規章的效力,比如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公示,內容是否合理。以規章的無效,主張開除的無效。

        當然,這種訴訟有一定難度,很可能失敗。但我認爲,成功的先例,將超越個案的意義。在沒有罷工權的國度,可以合法罷工。這個案子,就將不再僅僅是一個涉及千人的勞動爭議案件。

        另外,是否可以考慮,就調整薪酬和工時方面的訴求,對該企業先警告,給它一個自我糾正的機會。向它全球的供應商發呼籲信時候,也注重策略,不要把該企業逼上絕路。如果該企業沒有訂單而倒閉,最終受傷害的是工人。比如我們的海豐力奇珠寶廠案,因爲太多負面消息,該廠現在償還能力嚴重不足,工人的工傷賠償存在執行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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