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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根據媒體的報道,在浙江省的寧波市一些外來務工人員的子女他們在入學的時候被要求要提供,計劃生育證明、無犯罪證明、勞動合同證明等等多達10種的證明文件,不少的外來務工者的子女因此就無法順利地入學了,十證入學這種規定是否合理?外來務工者的子女他們離享受平等教育的權利,究竟還有多遠。
對於任何城市來講,外來工都是默默的在爲這個城市做著貢獻,但他們的子女上學問題,卻長期的困擾著他們,現在,寧波市出臺的這個政策,無疑也是對外來工子女就學問題的一種歧視。想想吧,這十個證明會讓這些家長跑多少次才能準備齊全,如此“政審”的目的何在?如果孩子的家長不能及時的準備出這十證,那孩子就好失了入學資格。筆者認爲,這種給外來務工子女入學設置種種障礙的規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在我國義務教育法中明確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産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第五條則強調,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這就說明,即使外來工有過犯罪記錄,或外來工配偶正在服刑,也不能剝奪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反之,便是涉嫌違法。
還有就是計劃生育證明,我們說,即使孩子沒有計劃生育證明,但過失在家長,如果孩子已經有了出生證明和戶籍,那就說明,孩子的家長已經爲此接受了相關的處罰,既然如此,又爲何要不給孩子上學的權利呢?讓筆者莫名其妙的是,在這十個證明裏,還有一個是“老家無監護條件證明”,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啥叫“老家無監護”啊?筆者都想不明白了。不要這樣的對待外來務工的人員了,他們出來謀生也不容易,認爲的設置這種障礙,他們的孩子怎麼辦?
我們常說的是,窮了什麼也不能窮了教育,接受教育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權利,基礎教育更關乎著一個民族的整體素質和教養,現在很多問題就是出在民衆的整體素質偏差上面,這是不容忽視的。任何地方政府都應加大對外來工子女的教育的投入力度,給每一個孩子讀書的權利,這是社會的義務和責任,否則,就有失公允。寧波市的這個入學須驗十證的規定,不但悖情悖理,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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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2009年06月23日 搜狐社區 - 校園雜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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