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銀行涼山分行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的情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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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銀行涼山分行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的情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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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們是在中國銀行涼山分行連續工作滿8至14年的員工,來信反映中國銀行為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合同,採用欺騙、威逼、打壓等非法手段,強行大規模搞非法勞務派遣,甚至逼走員工或被他們非正常解除合同。

一、事件背景

(一)關於我們的身份。我們都是通過中行的正式招聘方式分別在1994-2000之間進入中行工作,進入中行之初,中行把我們稱為“代辦員”(實際是固定合同制),而實際的工作內容等均與他們所謂“正式工”無任何差別,多年以來工資、待遇等都相差很遠,但我們並沒有任何怨言,依然認真負責的工作。

(二)關於最近的合同。我們一直與中行連續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我們最近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到2008年9月30日。

(三)關於事件的誘因。《勞動合同法》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2008年1月1日實施,其間,有一段法律從頒佈到實施的時間差,中行就想用這一時間惡意規避法律。

二、事件經過

(一)不正常的大規模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2007年11月7日(事後從行領導那裏得知:7日當天,四川省21個地市州的中行分支機搆統一行動,手段等完全相同,涉及代辦員2700餘人),在沒有任何通知和預兆的情況下,中行涼山分行招集所有“代辦員”開會,宣讀了“中國銀行編外員工勞動關係處理辦法”的檔,主要內容是要求全體“代辦員”們必須於2007年11月8日在“兩個選擇”中作出一種選擇。選擇一:要想繼續在中行上班,必須在在由銀行提供的統一列印好的標題為“協議”、正文為“本人提出協商一致與中國銀行解除勞動合同”、落款日期為“二0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的“協議”上簽字,提前解除本應2008年9月30日才到期的勞動合同,同時與一個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務派遣合同》,以派遣工的身份留在中行上班,中行不給代辦員任何經濟補償。選擇二:代辦員拿錢走人(按工齡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如果不作出選擇,就由中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能拿到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大部分代辦員為了不丟工作,按中行的意思選擇了簽勞務派遣。而我們認為中行的動機不良、做法不妥,沒有在那個非法的“自願解除協議”上簽字。

(二)不擇手段的逼簽勞務派遣

由於我們沒有在中行的“兩個選擇”中作出選擇,中國銀行以調換崗位(降低薪酬)、崗位雙向選擇、待崗等手段對我們進行打壓,以達到“簽派遣”或逼走的目的。

1、換崗待崗降低待遇。2007年11月9日開始,涼山分行以將單方解除我們的合同為欺騙手段,強行讓我們移交其原有的工作崗位,叫我們回家等候單方面解除的通知。2007年11月15日又以單方面解除手續需要一些準備時間,我們的原合同沒解除前還需上班為由,讓我們臨時到每一個營業網點去當大堂服務(中行從沒有此崗位,也無崗位內容,實際就是看大門),沒想到這樣看大門就一直看到12月4日(普法日),我們提出對臨時安排和解除通知為何遲遲不下的問題時,中行行長(李雪峰)回答我們:“看大門是正常的工作安排,並非臨時工作安排,這是中行的需要”,並否認中行要單方解除我們的合同的事實(有錄音為證),我們當時感覺對中行的無賴行為沒有任何的辦法,只好用向涼山州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希望依法裁決中行在未經協商的情況下惡意調換我們工作崗位的違法事實成立,在提出仲裁後我們依然遵守中行的要求,在各網點看大門(領導也明確四川其他市州的中行分行部份也採取了此辦法對付“不聽話”的人)。

2、搞“雙向選擇”故意讓職工落選或職位低聘。2008年1月9日,中行通知職工代表(我們其中一位是職工代表並未通知),參加一個事先不知內容的會議,職工代表們在未收集員工意見的情況下,居然於當天就通過兩個他們也是才知道的、關係員工切身利益的意義重大的《職位聘任實施方案》和《關於加強待崗管理工作的通知》,並於次日宣佈進行職位聘任,其中設置最低級別“大堂服務崗”,我們知道參加就會被中行安排到最低級別崗位,不參加也會面臨待崗處理,因此在職位聘任工作實施前向中行提出這樣做的不公平性,中行跟本不理。並向仲裁委說我們可以參加“公平聘任”來蒙蔽仲裁委,仲裁委提出讓中行與我們進行協商,中行也不進行協商,就這樣我們並未參加職位聘任。聘任結果終於出來了,結果讓所有人領教了中行無恥的手法,我們沒參加職位聘任,結果中行就沒有了“大堂服務的崗位”,這和中行向我們所說工作需要和對仲裁委所說“公平聘任”產生了明顯的對比,變成了“大堂服務崗”是專為我們特設的。而同時中行為了在仲裁委開庭前佔先機,就直接安排我們到相應崗位,以至於還安排沒有相應崗位〈上崗證〉的員工直接到接觸錢的重要崗位,因為已經看清中行的目的,我們並沒有接受其安排的崗位,中行卻給仲裁委說我們安排崗位他們也不去上崗,我們雖未接受其安排的崗位,但我們一直都安要求到中行安排的臨時崗位繼續上班。

(三)申訴中行惡意換崗的勞動仲裁請求得不到支持

我們認為:我們2008年9月30日與到期的勞動合同中已明確了工作崗位。由於變換工作崗位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勞動法》規定變更勞動合同要雙方協調一致。中行涼山分行為報復我們沒有按他們的要求處理勞動關係,在沒有與我們協調一致的情況下單方強行變換崗位,是違法的,因此我們向勞動爭議仲裁委交要求恢復原崗位的仲裁申請。2008年3月3日勞動仲裁開庭,由於中行在前期做了那麼多“有益”員工的工作,我們的仲裁請求沒有得到支持。

(四)維權人的集體待崗“學習”

由於關於涼山分行惡意換崗的仲裁申訴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且中行的代理律師在仲裁庭上威脅要發處理我們的通知書。2008年3月4日,我們集體到涼山分行找領導對話。由於一些言行激怒了領導,2008年3月5日,中行向我們下發了下崗通知,要求我們全部下崗學習(下崗學習至2008年8月28日),並將他們認為“帶頭鬧事”的兩個同志直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2008年8月28日,要求所有待崗學習的人簽一個“認罪書”,並威脅如果現在不拿錢走人,或是不簽勞務派遣合同,中行將按照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分錢都沒有。

三、具體訴求

我們中的大部分人都是在中行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員工,按《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2008年9月30日,我們的勞動合同期滿後,中行應當與我們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我們已於2008年8月底向中行交了要求籤無固定期合同的書面要求書。

我們的訴求是請相關部門敦促中行:一是停止一切對我們的打壓行為。二是自2008年10月1日起(原合同期滿),與我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們反映的事,是在中國銀行四川分行的統一籌畫下實施,在四川21個市地州具有共性。自2007年11月7日以來,我們一直依法維權。但維權難,向作為央企的中國銀行維權更難,10餘個月過去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有效維護,萬般無奈,我們選擇了依法信訪。

尊敬的領導,在黨號召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在作為強勢的中行面前,我們顯得十分弱小、無助。希望相關部門為作為弱者的我們伸張正義,推動共建和諧、依法治國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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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人:中國銀行涼山分行被辭退職工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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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2008-09-09    民生觀察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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